日前,一则“多家银行严控信用卡资金流入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新闻备受关注。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机构发布公告,明确禁止本行信用卡在房地产类商户实施透支交易。与此同时,还有银行对个人使用信用卡缴纳物业费、分时用房(出租房)的单笔交易设定了相应的限额。
作为消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卡业务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宏观层面看,其有助于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从中观层面即金融机构角度看,信用卡业务已成为诸多机构新的业务切入点和营收增长点,发挥了“利润稳定器”的作用;从微观层面看,信用卡业务也有助于平滑家庭消费,填补预期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时间差。
与此同时,信用卡业务又与其他消费金融业务有着明显的不同。比如,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与互联网巨头推出的消费分期业务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之间存在较为同质化的竞争。但需要注意的是,从风险管控角度看,信用卡业务一直被认为优于后两者。
究其原因,在于信用卡业务采用的是“受托支付”模式,即将借款直接打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即商户,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清晰可查。相比之下,互联网巨头、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信用贷款(现金贷)则大多采用“自主支付”模式,即金融机构直接把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来支配这笔钱,如果借款人将钱在不同银行的多个账户中周转几遍,其最终资金流向则几乎“不可查”,由此导致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他投资性领域。
为此,此前监管部门已对现金贷“重拳出击”予以整治,但新的“钻空子”行为又出现了——透支信用卡支付购房首付款,或通过信用卡“预借现金”来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甚至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P2P网络借贷等。
由此,部分信用卡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便浮出水面,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不仅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还为金融风险埋下了隐患。
如何解决?笔者认为,信用卡业务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回归业务本源。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具体到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银行卡异常交易监控系统”,根据交易逻辑是否合理、交易记录是否异常等多方面因素建立“银行卡交易监控模型”,一旦发现高风险交易等隐患,须及时与客户联系确认交易,必要时可采取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原标题:信用卡资金用途管控不可“宽松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