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后的暑假,很多学生选择去旅游放松一下,以告别高中生涯,但北京姑娘程洁(化名)却在东北旅游时,被导游带去滑雪导致受伤,快乐的暑假成了泡影,新的大学生活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程洁及其家长将旅行社和滑雪场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增加滑雪项目致受伤
参加完2017年的高考,北京姑娘程洁终于迎来了期待已久的暑假,还有一个暑假礼物——东北七日游。
2017年7月1日,程洁和她的同学一共4人和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缴纳团费6885元,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东北七日游活动,并委托中商国际旅行社购买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程洁的父亲告诉记者,出生于1999年的程洁此时未满18周岁,尚属未成年人。
2017年7月7日,程洁等4人在哈尔滨旅游时,随团导游在未告知程洁监护人的情况下,带着程洁4人来到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以下简称万达文化公司)的哈尔滨娱雪乐园游玩。
程洁的父亲告诉记者,程洁并没有滑雪经验,而且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中也不包括哈尔滨娱雪乐园的滑雪项目,是导游擅自增加的行程。
记者查询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第一批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发现,高山滑雪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规定,滑雪场所要有切实可行的、健全的伤害预防救护制度,还要配备足够的滑雪指导员、安全巡查救护人员。指导员在工作之前应当先了解情况,充分掌握受指导的人员的技术水平、有无经验,最先进行的是安全教育。在滑雪场工作时要努力确保滑雪者的安全,在指导滑雪者练习时,要帮助其根据自己的技能水平正确选择雪道和滑行方式。《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的附件2《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第四条还规定,初级滑雪者不能到中、高级滑雪道上滑行。
程洁的父亲告诉记者,没有滑雪经历的程洁并未得到应有的警告和指导,直接上了中级雪道,结果在滑雪时摔倒撞在挡板上,被送到滑雪场的医务室进行检查,医务室检查认为伤情不严重,导游也没有安排进一步检查就将程洁送回酒店。
当晚,程洁感到伤处越发难受,经过同学家长联系,导游带着她来到当地医院照了CT,确认并未伤到骨头,也未作进一步检查。第二天清晨,程洁受伤的腿部肿胀严重,但导游依然带着她随团前往牡丹江,将她留在车上,带其他人继续游玩。到了中午,程洁疼痛难忍,只好通过微信告诉家长,家长随即联系中商国际旅行社,在家长的坚持下,旅行社安排程洁当晚由其同学伴随乘飞机返回北京。
旅行社不赔偿不回应
回到北京后,经多家权威医院治疗,程洁最终被确诊为右腿前交叉韧带断裂,做了韧带重建手术,康复期长达6个月,不仅暑假泡了汤,还影响到大学生活。
程洁的父亲告诉记者,由于意外受伤,不仅孩子承受了巨大痛苦,还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支出。仅2017年他们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就超过4万元,之后的康复费用还没有计算过。在此期间,他们多次和中商国际旅行社沟通,始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据了解,程洁及其家长提出的要求包括:退还因旅行中止未发生的费用;承担治疗和康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3倍的赔偿金,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但中商国际旅行社对此并不认可,拒绝支付3倍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无奈下,程洁的父亲只得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了解情况后,中消协决定向程洁提供诉讼援助,指派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担任程洁的代理律师,将中商国际旅行社和万达文化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那就看法院怎么判吧。”中商国际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拒绝对该事件表态。
提起诉讼索赔14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表示,程洁是未成年人,但中商国际旅行社不仅未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具出行同意书,还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擅自带领无滑雪经验的未成年人前往滑雪场。哈尔滨娱雪乐园也未向程洁告知、警示滑雪的风险,未经监护人同意就允许未成年人进行危险性体育项目。在程洁受伤后,没有及时通知监护人,也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只在医务室进行简单检查而不是及时送到医院,甚至在第二天还带着受伤的程洁赶到牡丹江游玩。回京后也没有进一步安慰和慰问。
程洁的父亲认为,中商国际旅行社和万达文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生命权、健康权。因此,在诉讼中除了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外,还要求旅行社和万达文化公司赔偿程洁医疗康复费、误工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万余元。
但直到法院受理,中商国际旅行社相关负责人仍拒绝对该事件表态。
相关法条
《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原标题:导游擅改行程致未成年人受伤 中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旅行社